对于所有这一切,道义论最后可能会作出让步并给予一种区分:允许“公民在其个人事务中……保留各种依附和爱,他们相信他们不会或难以离开这些依附和爱”,他们“认为,在没有某些宗教的和哲学的确信与承诺的情况下来看他们自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允许这种情况是一回事,而对于公共生活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公共生活中,任何忠诚或效忠对于我们的认同感都不可能是同样根本的。同我们与家庭和朋友的联系不同,任何对城邦或国家的奉献,或是对党派或事业的奉献,都不可能深刻到足以确定这种联系的地步。与我们的私人认同相对,在我们的善观念中,我们作为道德个人的“公共身份”,“并不受时间变化的影响”。如果说,在私人领域,我们可以成为具有深厚构成的自我,那么,在公共领域里,我们则必须是完全无先定约束的自我,也正是在这一领域,正义的首要性[主张]才得以盛行。
但是,一旦我们回想起道义论主张的特殊特性,我们对究竟这种区分的根据何在就模糊不清了。乍一看,这种区分似乎是一种心理学的区分。在公共生活中,人们的分离来得更轻而易举,我们所具有的各种联系显得更无关紧要。比如说,我可以比摆脱某些个人性的忠诚和爱恋更轻易地摆脱党派性的忠诚。但是,正如我们一开始就已看到的那样,道义论对自我之独立性的主张肯定远不止是一种心理学或社会学的主张。否则,正义的首要性就可能取决于某一特殊社会所要激发的仁慈与同胞感情的程度。自我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我能够——作为一个心理学事件——在这样或那样的环境中,呼吁人们与既定的联系分离开来,因为这种分离是我超脱我自己的价值和目的所要求的。相反,自我的独立性意味着,我必须把我自己看作是一个不同于我的价值和目的——无论它们可能如何——的自我之承担者。它首先是一种认识论的主张,而这同那种与公共关系或私人关系相联系着的感情之相对强度几乎没有什么瓜葛。